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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相关合约的效力如何认定?

imtoken制作冷钱包 2023-05-31 07:04:43

比特币是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虚拟货币。 参与者在使用专业计算机设备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挖矿”,用来生产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称为“矿机”。

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比特币“挖矿”收益迟迟未见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审中,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裁定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请求。

据了解,本案也是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的案件。 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咨询意见,反馈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相关部门清理整顿。

近年来,在涉及比特币的合同纠纷中,多处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也有部分法院认定相关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在比特币合约的效力问题上,各地法院的思路并未统一。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

朝阳法院一审宣判的案件,源于一起购买比特币“矿机”委托运营服务合同纠纷。

2019年5月,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以及《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北京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和管理“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上海比特币案件,并支付增值费用服务收入。

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区块链公司以每台5040元的价格购买了1542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 “矿机”被安置在四川运营。

合同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北京公司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增值服务协议》,北京公司可以获得296.5117976个比特币,区块链公司还应向其支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已经收取的除外。 此外,在双方签订的一年服务期满后,区块链公司并未归还比特币“矿机”,应赔偿损失。

北京公司多次催促无果,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8.1654976枚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期满后占用的比特币“矿机”的损失.

区块链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主张,当庭辩称其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由于北京公司未能及时缴纳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 本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交易实际是利用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 这种“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在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代为签署“挖矿”协议,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 本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北京公司当庭提起上诉。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童志峰认为,上述判断符合《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业的通知》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精神和指导思想。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活动,符合碳发展达峰和碳中和的“双碳”目标以及国家政策和重大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源表示,虚拟货币存在风险上海比特币案件,其发展将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威胁。 上述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是对国家政策变化的明确回应。 .

比特币相关合约的有效性已被不同地确定

近年来,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挖矿”活动的风险防范和整顿,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等政策性文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本质属性,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风险提示。

特别是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打击和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再次提醒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过,虽然多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对投资比特币和“挖矿”行为都有限制性规定,但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 基于上述政策性文件,部分法院认为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裁定相关合同无效。

朝阳法院判决认为,“采矿”合同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损害、干扰正常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律无效。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对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判决。 ”。 比特币“挖矿”是一项消耗大量资源的风险投资活动,不利于碳峰值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违反公序良俗。 “挖矿”合同被判定无效,损失由自己承担。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近年来,与比特币相关的纠纷主要涉及“挖矿”项目、贷款、委托理财等。 对于上述案件所涉比特币合约的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 它也是购买或托管比特币“矿机”的合同。 在今年北京、辽宁、四川、广西等地法院宣判的多起案件中,涉案合同均被认定合法有效。 在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或者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驳回诉讼。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也存在两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的情况。 今年5月,在山东公示的一起委托投资比特币案中,两审法院就比特币委托投资合同是否有效作出了不同判决。

本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由,一审认定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有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 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并禁止其流通,但上述规定并未否认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此类商品。虚拟货币。 比特币受法律保护。 双方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属违法债务,委托合同关系为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应分类区分

对于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原合同法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也明确,当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时,合同应当视为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吴长海认为,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是国家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虽不是部门规章,但属于政府合法职权范围,具有法律效力。”

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提出的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是否会导致本案以“违反”为由涉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虽然《公告》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其内容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不能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而置之不理。”

比特币相关合约的性质应该如何确定? 受法律保护吗?

童志峰认为,认定比特币合同的效力,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论证。

吴长海表示,对比特币相关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当分类处理。 从“挖矿”合同来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以往的挖矿合同都是违法的。 “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发前签订‘挖矿’合同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后续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履行的合同应当解除”

此外,吴长海认为,设立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行为,相关合同应视为无效。 对于个人持有的比特币,从保护其隐私意义的角度出发,应该通过对比国际交易平台的交易价值来进行价值判断。

何源认为,涉及比特币的合约有效性主要分为三类:“挖矿”合约、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本身的属性。 “受国家政策影响,未来‘挖矿’合约和比特币交易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失效,但不会否认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和价值。”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实现中央调控政策目标相结合。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在遵循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国家整体利益。优先。” 何源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