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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万损失自担,多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被判定无效

imtoken在新手机上登录 2023-01-17 07:52:15

6000万损失自行承担,多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被判决合同无效

“9.24通知”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

链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创

作者 | 杨政军

2021年12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民事纠纷案,涉案金额1190万元。

原告和被告合伙投资XIN币(虚拟货币),运营联合节点获取利润,但被告删除了其保存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丢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损失自负,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近期多家法院披露了类似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判决高度一致,所有合同无效,损失自负,相关案件涉案金额较大,高达6000万元。

利用虚拟币洗钱的判例

1.6000万元挖矿损失,法院:风险自负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东城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就某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达成一致,裁定该合同无效。

2020年5月,秦居公司、云尔公司、昆力公司签订合同,同意共同进行比特币“挖矿”。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多次停电事故。秦居公司声称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居公司赔偿损失33个比特币,共计530万元。

法院表示,比特币“挖矿”消耗巨大资源,不利于实现创投活动的“双碳”目标。企业无视国家规定,任由风险发生,对无效合同的结果和相关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也审理了类似纠纷。

2019年5月,丰富久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约。丰府九鑫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和管理“矿机”,并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经丰府九鑫公司支付1000万元相关费用后对中研智创公司,中研智创公司仅向丰富九鑫公司支付了18个比特币,丰富九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个比特币(按当时价格折合人民币约6000万元)等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该合同涉及的比特币“挖矿”交易方式违反了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是明令禁止的交易,属于无效合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负有本案责任。 45万元以上的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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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情况,合同无效,风险自负。重要依据是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统称《9.24通知》) ”)。

北京联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飞鹏告诉联新,在《9月24日通知》生效之前,相关办案单位大部分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被认定为虚拟商品交易。意志自主原则受到保护。“9月24日通知”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

2.虚拟货币合约被视为“有效”

关于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同时,《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加强对比特币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通知》定义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

此后,《通知》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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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8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借记“虚拟货币”和“区块链”非法集资风险提示”,进一步强调了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加强了监管。

但当时,上述政策文件一方面警示风险,但另一方面并未发现虚拟货币交易违法。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合同均被视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起比特币相关案件发生在2014年1月,此后虚拟货币相关案件逐年增多。“联信”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了“比特币”相关案件,发现几乎每年都在以翻倍的速度增长,从2014年的11件增加到2020年的992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过半大多数年份。

6000万损失自行承担,多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被判决合同无效

“联信”发现,在上述大部分民事案件中,法官确定了相关合同的效力,并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例如,广西宜州法院2016年1月作出的判决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比特币投机协议,原告与被告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7年1月,南京建邺区法院也在判决书中写道:“马克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马克币权益证明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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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偿还贷款也受到法律保护。

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被告除现金外还使用虚拟货币以太币偿还贷款,法院认定其效力。判决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在物权法中并未将以太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以太等虚拟商品的交易实际上存在,而持有者希望通过此获得利益,所以以太在合同法上是交易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

3.目前虚拟货币业务被定性为非法活动

但同样基于2013年发布的《通知》,少数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比如2015年,山东一男子因处理不当将自己的31个比特币转给朋友,朋友拒绝归还,该男子将朋友告上法庭。2016年1月,山东商河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法院认为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2017年10月,南京江宁区法院也做出了类似认定。判决书称,根据2013年的《通知》利用虚拟币洗钱的判例,TikTok与比特币类似,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据《联信》统计,2014年至2020年的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案件总数的10%左右,涉案金额较小,如以上两案涉案金额约为7万元(31比特币),按当年价格计算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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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案件还因涉及欺诈、传销、代币发行融资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告诉联新,我国的政策性文件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存在解释空间,各地公安、检察法律的执法尺度仍存在差异。总的来说,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正在从风险提示公告发展到明确具体的监管方向,再到逐步规范化。

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9月24日通知》是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的重要时间节点。

其中,央行等10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不大。来自环节的问题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严禁投资建设新项目利用虚拟币洗钱的判例,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与此前的政策文件相比,《9.24通知》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等行为的刻画更加明确,监管措施也更加严格。

丁飞鹏表示,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东城区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和投资的最新判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在“9.24注意”。新的判例对于其他法院的后续判决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排除以后的地方会越来越多。因虚拟货币挖矿、交易、投资等产生的纠纷,将没有法律保护,风险由参与者自行决定。忍受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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